摘要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我前不久接连遭遇不幸,先是丈夫在一场车祸中失去一只眼睛,官司未了,后来他又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失去了生命。意外事故纠纷很快了结,但是前面的车祸索赔,却迟迟没有结果。丈夫死亡后,在应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上,车祸肇事方又与我纠缠起来。肇事方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生者的抚慰,人都死了,其当然就不存在了。对此,我不能认同,人死了,难道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继承吗?请问,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继承呢?
出处
《法庭内外》
2009年第4期57-57,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