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刘某2007年5月应聘到县城某装修公司做保安,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装修公司未给其购买工伤保险。2008年9月一天下午,刘某在工作期间,与一名外来人员因进场事宜发生争执,刘某在争执中被打伤。随后刘某被装修公司的其他人员送往医院治疗15天,出院后回到家中,未回装修公司上班。装修公司支付了刘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工资。2008年10月,县劳动局对刘某的伤害认定为工伤。请问,上班被打,未上工伤保险能否要求单位支付停工留薪待遇等有关费用?
出处
《法庭内外》
2009年第4期59-59,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