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与徐某于2008年12月离婚。之前2008年10月20日,夏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因徐某与夏某是朋友,夏某便要求徐某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徐某便在借条上签字进行了担保。此后夏某未能及时归还上述借款,李某于2009年2月12日提起诉讼,因我有固定工资收入,李某将我也列为被告,诉状称我的前夫徐某为夏某借款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我也有偿还义务。请问,前走担保的债务,我要担责吗?
出处
《法庭内外》
2009年第4期59-59,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