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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无资质公司经营培训业务谋利的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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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马某系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局长,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20余万元。此外,马某与王某等人共同出资10万元成立中介服务公司甲,马某实际出资7万元,占甲公司70%的股份,并以朋友陈某名义在工商局登记注册(陈某未出资)。甲公司成立后,马某利用局长职务,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取得资质的情况下,
作者 陈斌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37-38,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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