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定时播放是网络播放视频的主要形式,也是通过因特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重要行为方式。因运作模式新、立法滞后等原因,导致司法适用混乱。以两例截然不同的生效判决为例,对著作财产权的有关权项进行逐一分析,探讨对该行为的司法认定,指出定时播放视频行为既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交互性特征,又不符合广播权"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特征。就现行法而言,只有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兜底条款,即其他权来加以保护,然而这也只能是司法实践中的权宜之际。从我国现行立法模式及技术中立原则考虑,应当扩张广播权定义,以规范法律适用。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9年第4期31-35,共5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