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只要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有许多已经发生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案件,尽管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且投资者一旦起诉,法院也会依法审判,但投资者可能会面临无财产可索赔,或获得的赔偿还抵不上诉讼费用,或只能获得少量赔偿的尴尬境地。因此,有必要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保险制度。本文基于此,就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证券民事赔偿保障制度的核心——高管人员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问题进行探讨。
出处
《财政监督》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11-13,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