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计算机软件产业的飞速发展使得采涉及出版商、经销商和最终用户三方当事人及两份合同的交易方式成为惯例。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首创"大众市场许可"的概念,对以上三方当事人及两种关系进行规范,限制事后条款的效力,以平衡各方的利益,为建立信息时代的合同法规则作出了富有成效的努力。虽然目前《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在美国遇到一些困难,但仍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出处
《太平洋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59-67,共9页
Pacific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研究》(项目批准号:07BFX079)成果之一
广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5G-05)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