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现行劳动者辞职权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现行劳动者辞职权立法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是冲突的,实践中造成了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之间的矛盾。我国劳动立法应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仅限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作者 王俊华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9年第3期91-94,共4页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16

  • 1冯彦君.解释与适用──对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之检讨[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39(2):39-46. 被引量:51
  • 2陈芳.德国劳动合同终止制度与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之比较[J].法学,1998(4):40-42. 被引量:10
  • 3史尚宽.劳动法原论[M].台北:正大印书馆,1978.285.
  •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154.
  • 5关于自白的认定,有别于普通程序而有其特殊性.根据台湾地区的法院的判例有以下要求:对于受无罪判决人,以其于诉讼外自白应受有罪判决之犯罪事实,申请再审时,法院就此申请,虽不待证明其自白确与事实相符,或另无瑕疵,使得为开始再审之裁定,而受判决人曾否有此自白,自应先加调查,必须有此自白,始可认为有再审理由,否则再审原因不具备,即应对其申请驳回.(二八抗三七);另一判例认为:受无罪之判决,而于诉讼上或诉讼外自白其应受有罪判决之犯罪事实者,依照"刑事诉讼法"第422条之规定,固得为受判决人之不利益申请再审,但该条款所称诉讼上之自白,系指在其他案件诉讼上之自白而言,若前案诉讼上早经自白,而为原确定之判决所不采者,自不得据为申请再审之理由.(三0上一八九),引自《六法全书》,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047页.
  • 6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1条.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
  • 8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
  • 9李国光主编.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上)[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
  • 10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6]354号.

共引文献63

同被引文献4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