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权和地理标志权与其他权利冲突共同的原因在于权利的自因性、权利的涉他性、权利的排他性和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正是权利的上述四个特点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它们共同的作用下,权利之间才会发生冲突。地理标志与商标都属于工业标记,都具有表示产品来源的功能。但它们的关系错综复杂,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知识产权界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刚刚起步的中国。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尤为激烈。本文将对这种冲突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表达笔者对解决此类冲突的看法。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41-44,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