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澳大利亚的调解制度发展历史与我国颇多类似,早期的土著居民几千年来普遍应用调解为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方式,最常见的惩罚形式为驱逐。但随着欧洲移民的迁徙与普通法的广泛适用,传统的调解制度渐趋式微。直至19世纪90年代,出于对法院诉讼压力、社会资源与成本节约、以及维系社区和谐关系的考量,调解制度又重获新生。民间机构、商业组织、社区乃至法院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调解机构,在替代诉讼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89-92,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