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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尸体的法律保护 兼及与死者名誉保护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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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一]原告李某之父死后,李某将其父遗体送到安阳市殡仪馆,办完手续后。商定于1999年12月20日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后火化。但是,被告安阳市殡仪馆因工作失误,提前将李某之父遗体火化。为怕原告方知道,殡仪馆遂用另一具遗体冒充。12月20日,李家在殡仪馆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仪式进行过程中,有人发现玻璃棺内的遗体不是原告之父,死者子女上前辨认后。亦确认系他人。顿时,悼念大厅一片混乱。原告及其亲属精神上因此受到极大伤害。原告要求赔偿损失,在《安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确认其父骨灰,退还工作人员所收的小费等。
作者 马莉萍 李亮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24-25,73,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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