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是诉讼的脊梁。我国三大诉讼法中,鉴定是法定的证据种类,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随着自然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鉴定经验的不断积累,以鉴定结论为代表的“科学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日渐突出.对法官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的影响也日益明显。司法实践中。许多类型案件的解决需要通过鉴定,鉴定结论对案件最后处理具有决定性作用,比如工程造价鉴定对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伤残鉴定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及刑事伤害案件、房屋质量鉴定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等等。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日益成为诉讼双方当事人和法官诉讼中注意的焦点。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52-56,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