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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中“实际联系”辨析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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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国立法的现状 协议管辖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管辖依据,但是,纵观各国立法和实践,此种管辖并非没有限制,换句话说,当事人双方在协商选择管辖法院时,他们的意志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最基本的一个条件就是协议管辖不得违背内国专属管辖。此外,这种意志的制约因素还包括管辖协议的形式、协议管辖的争议性质、选择法院与争议的联系等。所谓选择法院与争议的联系,也被称为选择法院与争议的牵连关系或实际联系,就是指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应限定在与争议案件有实际联系的空间范围内。
作者 刘力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81-83,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
  • 2《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年-1999年》,中国法制出版社.
  • 3http://www.hebwwj.gov.cn/datalib/2002/Prejudication/DL/DL-73143.

同被引文献98

引证文献15

二级引证文献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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