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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决专项工作报告可增强监督“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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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最常见也是最基础的监督手段,监督法将其放在了特别显要位置。在总则后面,监督法把专项工作报告审议作为第一种监督手段进行了规定,而且篇幅较长,规定得既具体又明确,使得其作为人大常委会基本监督方式的地位得以确立,也为各地人大常委会更好地运用这一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
作者 刘家华
出处 《江淮法治》 2009年第7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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