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区分原则随着物权法出台,已从理论走向法律化。但是,我国学者设计的物权区分原则是在借鉴德国区分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的,其理论背景是物权行为理论与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的划分理论。这种理论背詈与我国民法传统理论、立法与实践并不一致,也与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相协调。物权法第十五条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我国物权区分原则,但其立法理由不明。为了准确适用物权区分原则,有必要对这一原则的理论问题重新进行讨论,并对区分原则的含义或内容作出明确的界定。笔者以为,理论上,应当以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作为物权区分原则的理论依据:物权区分原则的含义应当是多层面的,主要包括: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区分;原因行为效力与结果行为效力的区分。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63-6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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