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性质究竟为何?这在行政法学界已达成共识并成为法律人常识的情况下却在质监实务界出现了争议。因此,本文第一部分拟从(最)狭义的行政执法的定义切入,借助现有成熟并已成为通说的行政法学理论,通过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解构性分析,揭开其遮蔽人们理性目光的外衣,还其本原。依附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程序的产品检验报告书的法律地位,更确切地说它的证据能力、证明力若何?基于对它的误读,不仅在质监实务界出现了巨大分野,而且在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也出现了莫大争议。可以说,多方缺乏的不是知识,而是基于不同价值考量下的所能达成的共识,因此,出现莫衷一是的局面也就不足为怪。出于定分止争之尝试,本文第二部分将在对行政执法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之对接路径进行耙梳的基础上,对该语境下的检验报告书的法律地位进行解构,中心回答两个问题?检验报告书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立案之根据?它能否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或之一),同时为实操计而进行了初步建构。
出处
《质量与市场》
2009年第4期17-21,共5页
Quality & Mar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