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中,程序法事实也是证明对象。就证明方法而言,基于减少诉讼成本与保障被告人利益之考虑,对程序法事实得适用自由证明的方法,而无须进行严格证明。对于强制性措施、自白之任意性、诉讼条件与诉讼能力等重要程序法事实,虽然皆可适用自由证明,不过却在自由度上有所不同,存在所谓"完全的自由证明"与"相对的自由证明"之分:对强制性措施之条件,可进行"完全的自由证明",对自白任意性、诉讼条件与诉讼能力却以"相对的自由证明"为宜。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11-116,共6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