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药患纠纷根据情况与性质不同一般可分为属于医疗事故的药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的药患纠纷。前者的界定与处理,根据国务院和卫生部有关法规和法律程序进行,本文拟不涉及。而后者则是指够不上医疗事故的药患纠纷,此类纠纷性质一般并不严重,但随着我国民众“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纷争呈逐渐增多的趋势,如处理不当,也会激发矛盾,造成负面影响。据统计,广州市越秀区法院2000~2006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数量上涨近10倍,
出处
《中国药师》
CAS
2009年第5期683-685,共3页
China Pharmac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