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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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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3月17日。国务院批准同意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2000亿元。本次地方政府债券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具体为“2009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债券(××期)”。债券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支付。这是我国首次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作者 镔华
出处 《党课》 2009年第5期88-9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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