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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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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诫政府、部门,取消其评先资格及负领导责任者的晋升资格,被告诫企业拒不接受整顿或经整顿无效的,重新审查其经营资格。 近日,黑龙江省安委会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省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制度。
作者 黄爱兴
出处 《安全生产与监督》 2009年第2期61-61,共1页 Work Safety &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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