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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者署名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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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姓名在文题下按序排列,具体排序应在投稿前即确定,在编排过程中不应再作改动,确需要改动时必须出示单位证明。作者应是:(1)参与选题和设计,或参与资料的分析与解释者;(2)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他主要内容者;(3)能对编辑部的修改意见进行核修,在学术界进行答辩,并最终同意该文发表者。同时具备以上3项条件者方可署名为作者。仅参与研究项目资金的获得或收集资料者不能列为作者,仅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管理者也不宜列为作者。
出处 《中国厂矿医学》 2009年第2期136-136,共1页 Chinese Medicine of Factory and M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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