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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程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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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胡鸿高在2009年2月13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撰文认为,公共利益不等于简单的大家利益,也区别于多数人共享的、共有的或共同承担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也不同于公众利益,因为公众利益既有私人性质的,也有公共性质的。公共利益的最终目的和价值难以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就此达成共识,人们发现“一种只要求他们就手段而非目的达成共识的合作方法”,才有可能得纠稳定的和平的秩序,并有助于人们追求各种各样的下同目的。就程序问题而非目的达成共识是理解和把樨公共利益较好的一种方法,
出处 《新华文摘》 2009年第9期158-1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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