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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下固定资产增值税账务处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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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9日发布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0号),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文件上是‘应交税金”科目,笔者按新准则改为‘应交税费”,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也不包括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本文举例分析新条例下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核算。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28-30,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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