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有的分类征收,有的综合征收,有的分类综合征收;有的以个人为征收主体,有的以家庭为征收主体。我国实行的是以个人为征收主体的分类课征制,这种办法易于控管,方便征收,但不利于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因此,不少学者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应改对个人征收为按家庭征收。在我国,现阶段是否具备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离我们有多远?笔者认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方向,具有必要性和一定程度的可行性。
出处
《中国税务》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54-54,共1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