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调解应当随着我国社会现状的变革而转型,其转型的理由为:诉讼制度功用的变化是时代理由、民事诉讼体制转型是客观理由、法院调解基本理念的变化是主观理由。转型后的法院调解应当以以人为本为基本理念,在多元的、人性化的基础上构筑现代法院调解的具体制度,从调解主体、调解时机、调解内容、与大调解格局的有效衔接等方面不断创新和完善,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70-173,共4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08华东政法大学科研项目"社区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8HZK005)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