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的数字使用原则,“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以下方面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①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其中年份要写全4位数。如1998年不能写成“98年”;②物理量值(2mg、3m1)、计数、编号、参考文献中的数字等,但表示病情分级可用罗马数字表示,如“Ⅱ度烧伤”、“Ⅲ级杂音”(但“度”不能用“°”替代)。表示阿拉伯数字范围时,中间用“~”表示。
出处
《天津药学》
2009年第2期76-7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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