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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折让 折扣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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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允许企业有多种销售方式并存,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取得的销售额有所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帐。'《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七条规定:'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销售收入。'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计征增值税的基数并非全部以销售收入的净额为依据,因此,不同的情况就相应存在不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现将以上三种情况分别予以说明。一、销售退回销售退回是指购买者由于商品质量或品种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将已购买的这部分商品退回给出售单位的事项。
作者 李琦 尹西丽
出处 《工业会计》 1998年第4期35-3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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