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
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上究竟采取何种模式,一直是一个热议话题。结合《物权法》第9条、15条、129条及158条的规定来看,《物权法》规定的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总体上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的规定,即不动产物权变动一般须合意加登记的方式,至于此合意仅指债权合意,还是包括物权合意并不明确。应该说,《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较以往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09年第5期11-13,共3页
China Real 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