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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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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征收的核心问题是公共利益判断。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中也都对此做出相应规定。在这里,无论是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还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拆迁,都不可回避地需要回答一个共同的问题——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本文试图从公共利益的原则特征和我国公共利益的实操性界定等方面揭示房屋征收及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内涵。
作者 王达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09年第5期50-52,共3页 China Real Estat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 2[美]乔治·A·伯曼著.法治斌译.比例原则.人权保障与司法审查(宪法专论二).月旦出版社.1994
  • 3王利明.征收、征用制度与公共利益的界定.人民法院报.2005.10.26

共引文献8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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