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中国市计规范之一的《审计机关审计管辖划分的暂行规定》,已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审计管辖范围的具体划分,是对各级审计机关审计权限的明确分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明确。当前执行审计管辖规范所碰到的问题和矛盾(一)中央审计(即审计署以下简称国家审计)上至中央各部门下至县级中央企业独立法人和有关分支机构,点多线长面广,不利于开展有效的审计监督。面对众多的审计对象和单位,审计力量远远不足,尤其是对基层审计单位,更显得鞭长莫及。这样必然形成审计监督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