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但其具体制度设置却存在不明确、不合理、重要规范尚且缺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到民办高校制度环境的确定,困扰和制约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而且加剧了教育的不公平。这些问题形成的关键在于立法观念的滞后。由于立法者在设计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时对民办高等教育抱有偏见,忽视其产品(人力资本和科研成果教育)对社会所具有的正的外部效应,因而在制度设置上防范过多,保障不足,政府直接干预过多,鼓励扶持和规范管理不足。因此,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需要以变革立法观念为前提,进行"改造式"的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