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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贿赂犯罪财产性利益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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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在此,笔者结合上述规定和司法实践,谈谈对财产性利益的认定。
作者 杨安 张磊
出处 《天津检察》 2009年第2期33-34,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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