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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滋事打人者持刀反击的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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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2月7日晨7时许,被告人全某某与同伴禹某某等人在某餐厅吃饭时,被害人太永某及太承某、太松某、崔某某等四人酒后滋事,太承某持啤酒瓶将禹某某头部及右手中指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四人又持水果刀、啤酒瓶等物对被告人全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头顶部、胸前下方、左胸背部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全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太永某等人挥舞,造成多人被刺伤,其中太永某因心脏、右颈内静脉被刺破致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太承某背部裂伤(经鉴定为轻微)。全某某逃离现场后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作者 孙志伟
出处 《天津检察》 2009年第2期64-64,71,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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