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自罗马法开始就成为立法及学界讨论的重要问题。法律所保护的不仅仅是已经生效的契约关系,也应当保护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缔约时的注意义务是缔约双方应尽的首要义务。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构成要件及其在我国适用的类型进行重新定位,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加强对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生效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5期50-51,共2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