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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费不纳入燃油税更符合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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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燃油税,取代了包括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撤销政府还贷二级以下公路收费站点。这意味着,过路费、过桥费最终没有进入燃油税“费改税”范围之中。(《21世纪经济报道》11月21日)
作者 孙瑞灼
机构地区 福建省总工会
出处 《交通财会》 2009年第4期94-94,共1页 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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