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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的质押、转让和保理制度及其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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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应收账款的质押、转让和保理制度 在《美国统-商法典》第九编中,应收账款被界定为:对任何售出或租出的货物或对提供的服务收取付款的权利,只要此种权利未由票据或动产契据作为证明,而不论其是否已通过履行义务而获得。也就是说即使是应收债权的性质,但若以票据或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为权利载体的就不被界定为应收账款。
作者 伍贤秋
出处 《中国财经信息资料》 2009年第10期48-48,F0003,F0004,4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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