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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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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税发[200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已经公布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条例和细则的顺利实施,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出处 《会计师》 2009年第4期109-110,共2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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