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一起违约供用电案件的性质判定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某县一供用电案例如下:张三、李四、王五同为该县某镇人。2005年,张三购买了有关生产设备,通过该镇供电所台区电工牛六到供电所办理了报装用电,地址在该镇A地。2006年,张三将生产设备转卖给李四在该镇B地生产,张三没有到供电所办理销户手续,李四经该镇供电所台区电工牛六介绍,由王五转供电。该供电所台区电工牛六按李四、王五的分表抄表收费后,按照上述三户的总表向供电所结算,其中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电价差额电费牛六私自留用。
作者 乔新国
出处 《农村电工》 2009年第5期14-14,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