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经营场所内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案件不断增多,引起了司法、立法和法学理论界的广泛关注。1998年的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损害赔偿纠纷案,被认为是我国司法机关审理的第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案件。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6条对行为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该条的规定本身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根据有哪些,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是否限于法条中列举的主体,违反义务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类型如何,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是否符合侵权法的一般原理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将影响该条的有效适用。本文笔者将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内涵入手,对上述问题一一展开讨论。
出处
《知识经济》
2009年第5期8-9,共2页
Knowledg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