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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的改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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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融资租赁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不应确认为应收债权,而应反映在"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中。其租赁投资净额应根据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确定。
作者 张铮
出处 《财会月刊(下)》 2009年第5期45-46,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共引文献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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