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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表决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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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论述了股份合作制企业表决权的性质和重要作用,阐明了“表决权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本性质的实现形式”这一经济学内涵。依据股份合作制企业性质,本文认为,在企业表决权上,既不能实行单纯的一人一票制,也不能实行单纯的一股一票制,而要兼顾资本和劳动的权利,实行资本和劳动相结合的资本劳动复合表决权。本文提出了兼顾资本和劳动权利的表决权在实践中的基本思路,并由此引发出按劳分红,根据资本劳动复合表决权的基本观点,提出了按劳分红的分红依据及其具体办法。
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3期84-87,共4页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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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13

  • 1李友根.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1998,35(3):149-158. 被引量:4
  • 2汪安亚.略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属性[J].法商研究,1998,16(2):59-63. 被引量:6
  • 3郭同意.论股份合作制改制中的股权设置[J].甘肃社会科学,1999(3):71-72. 被引量:3
  • 4《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第6条
  • 5《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1997年8月6日.
  • 6国家体改委《指导意见》第六条
  • 7杨路.《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退休后其股东身份自然消灭》,《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31日.
  • 8黄晓黎.《股份合作制企业再改制的法律空白》,《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4月14日.
  • 9《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第28条,第30条.
  • 10《云南省启动股份制企业新一轮改革》,《云南日报》2006年10月18日.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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