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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定畜禽要建立养殖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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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记者从湖北省畜牧兽医局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执法及养殖档案工作培训会上获悉,自4月15日起,凡属规模养殖的,养殖者均被要求建立养殖档案,以便有效实施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管理,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档案要求有生产、防疫、诊疗、用药、投入品、疫病处理等记录,并为动物种畜禽、奶牛等建立个体档案。
出处 《中国牧业通讯》 2009年第9期11-11,共1页 China Animal Husbandry Bulle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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