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在批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明确,《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220条第3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应本刊所邀,本文作者通过对该批复的讨论,进一步明晰批复要义,以引导全行业对该批复进行深入探讨和正确理解与应对。
出处
《中国公证》
2009年第5期31-34,共4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