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事厅(局)、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事局、编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出处
《农村财政与财务》
2009年第5期34-35,共2页
RURAL FINANCE AND FINANCIAL AFFA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