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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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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重庆市实施《选举法》细则第五十一条作了补充规定:“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
作者 余长兴
出处 《公民导刊》 2009年第1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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