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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现象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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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命权的平等对待是对平等的最基本要求,死亡赔偿这一对生命权受侵犯的赔偿,正是我们需要宣扬平等精神的首要舞台。但我国目前的死亡赔偿标准却对城乡居民进行区别对待,从而造成"同命不同价"的现象。该标准存在包括违背法理精神、违背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死亡赔偿金性质定义不合理等缺陷。我国立法应以一种全新的带层次性的标准对死亡赔偿标准进行统一,通过层次性来同时体现对生命的同等对待以及对作为人的不同价值的区别对待,充分体现平等精神。
作者 刘杰
机构地区 湖南工程学院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第9期228-231,共4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3

  • 1[美]罗尔斯 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 2杨立新.杨立新民商法网.在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消灭城乡差别[EB/OL].http://www.yanglx.com/dispnews.asp? id = 407,2005 - 09 - 23.
  • 3黄勇.安徽制定人身损害统一赔偿标准[M].中国青年报,2006—03—23(3).

共引文献7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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