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按状态结构分为静态归属权和动态行使权,后者是依附于归属权而产生的"附属权利",标示为获取收入能力的"权力",属于"主动物权"。权力非正当利用时给社会带来侵害,属应当受到限制的相对权。物权社会化的外在限制,是通过物权利用承担义务实现的。根据物权客体的社会功能而确定限制程度,这需要宪法赋予众多公法从各方面限制;限制是社会制度变迁的根本问题,又属宪法的内容。限制的宪法设置是现代宪法的标志,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作法,我国宪法限制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学者关于限制条件不成熟的理由,属于混淆了法的应然性与实然性的关系。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9年第3期49-54,共6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