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检察和解,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促成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主动履行,从而达到变更执行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制度。实践证明,绝大部分和解案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且节约了诉讼成本,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增添了新的监督渠道。然而民事检察和解制度存在无法律地位、无法律效力的问题。本文从运用民事检察和解的必要性出发,建议立法确立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行力。
出处
《法治研究》
2009年第5期74-78,共5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