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虚假破产罪,积极回应了对假破产的债务欺诈行为予以刑事救济的立法诉求。基于逃避债务、为自己谋利益的目的,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包括虚构破产原因的手段行为和虚假的破产申请的目的行为;行为主体仅限于具有破产主体资格的公司、企业;法定结果的发生是入罪的必备要素,也是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但刑法不处罚本罪的未遂形态;行为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是本罪与妨害清算罪区别的关键。
出处
《人文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90-96,共7页
The Journal of Humani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