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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替代索赔”期待法律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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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孤身一人在路上遭遇车祸后,究竟谁有权替无名氏维权?类似案例在全国已有多种判决“版本”。从救助站、民政局到检察院都曾经作为主体为无名氏维权。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认定交警部门替代无名氏亲属与司机签订调解协议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有关专家指出,此类案件“同案不同判”。既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也容易导致趋利维权现象的产生。对这类案件尽快立法解释。明确维权主体实有必要。
作者 孟亚生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9年第9期42-44,共3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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